.暖气费收费方式
物业公司收取的暖气费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为上述严格意义上的代收费用,即按照市政供暖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暖气费之后转交给热力公司,如业主需要收据,可直接向业主开具收据,如业主需要发票,需热力公司直接向业主开具发票。此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
第二种情况,是物业公司以高于市政供暖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暖气费,并且热力公司直接将发票开具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再向需要发票的业主开具发票。那么此种情况下,物业公司的行为属于转售暖气的应税行为。
第三种情况,物业公司有自己的供暖设备,自行生产自行供暖,自行定价向业主收取暖气费。此种情况下,物业公司作为热力生产企业生产并销售热力产品,属于增值税的应税应为。
2.不同方式下如何缴纳增值税
上述的第一种情况物业公司收取的暖气费属于代收行为,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
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增值税如何缴纳?财税【2016】94号文《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那么物业公司是否属于文件中所称的供热企业?该文件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毫无疑问,物业公司在转售热力公司的暖气的情况下,属于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在自行生产热力产品自行供暖的情况下属于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在2018年供暖期结束前均适用上述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
1.物业公司向居民收取的暖气费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向居民以外的企业、单位收取的暖气费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物业公司需按照从居民收取的采暖费收入占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2.该政策针对的是增值税的优惠,对于企业所得税,并无相关优惠政策,物业公司仍需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