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代理记帐报税,注册公司,武功记账报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规范开具指南
第一章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主体
三类主体可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分别是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 一、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二手车卖方是一般性单位,将二手车作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出售,且属于二手车直接交易或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交易。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二)二手车卖方是自然人,将二手车进行出售,且属 于二手车直接交易或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交易。 二、由其他主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二手车卖方是从事二手车经销活动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二手车经销企业”),对外销售二手车,按规定应当自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按规定应当自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特殊情形 按照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二章发票开具相关的信息核对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查看交易车辆,核对交易双方当事人和车辆的相关信息及凭证,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并对交易违法车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手车交易市场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不仅有利于发现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行为或禁止交易的车辆,减少法律风险、法律纠纷,还可保障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关于如实开具发票的要求,防范发票虚开风险。 一、信息核对范围 与发票开具密切相关的信息核对,范围至少包括如下: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二)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受托人、代理人等其他交易参与方的身份证明; (三)二手车交易合同、授权委托书; (四)其他凭证资料,如交易双方的转账记录(或现金交易证明)。 二手车买卖双方以及受托人、代理人等其他交易参与方(以下统称“交易参与方”),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信息核对要点 为保障如实填写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各个栏次,二手车交易市场在核对信息时,要重点关注如下事项: (一)二手车卖方身份证明载明的身份信息,应当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二手车交易合同、授权委托书等载明的身份信息相互一致。 (二)二手车买方身份证明载明的身份信息,应当与二手车交易合同、授权委托书等载明的身份信息相互一致。 (三)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明载明的身份信息,应当与二手车交易合同、授权委托书等载明的身份信息相互一致。 (四)二手车交易合同应当具有交易参与方的签名、盖章或指印。为避免交易纠纷,防控违法交易风险,建议二手车交易市场加强对交易参与方的引导,相关合同清楚列明交易参与方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名称以及车辆信息(牌照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等)、交易价格等信息。 (五)存在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具有被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为避免交易纠纷,减少违法违规风险,建议二手车交易市场加强对交易参与方的引导,在授权委托书清楚列明被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名称以及车辆信息(牌照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等)、交易价格等信息。 (六)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七)关注二手车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格应与二手车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如有)保持一致。对于交易价格明显高于或低于车辆正常市场价值的,应询问交易双方原因,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以履行合理审查义务。 建议各省税务机关结合本省相关规定要求和实际工作情况,补充其他审核要点条款。 三、核对结果处理 (一)信息核对未发现问题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信息核对发现资料不齐全或内容有瑕疵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暂不为其开具发票,并向交易参与方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补充提供资料或内容予以更正后,经核对无问题的,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办理交易事宜时,发现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以及存在非法拼(组)装、走私、盗抢骗等嫌疑的,要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反映,暂不为其开具发票。 第三章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交易市场如实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按规定作废、冲红并做好资料存档。 一、蓝字发票开具 二手车交易市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暂未纳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如实填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各个栏次,不允许随意填写。相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对于卖方、买方栏次,根据身份证明、二手车交易合同等信息,如实填写名称、代码、地址、电话。 (二)对于“车牌照号”、“登记证号”、“车辆类型”、“车架号/车辆识别代号”、“厂牌型号”,根据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等信息如实填写。 (三)对于“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栏次,根据二手车拟上牌地如实填写。 (四)对于“车价合计”栏次,按照二手车交易价格如实填写。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区分二手车销售款和自身提供服务的收费。对于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应按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针对同一笔二手车交易,应按照“一车一票”进行填开,不得重复开具、分拆价款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比如,卖方将某车辆以12万元价格出售给买方,“车价合计”栏次应当如实填写120000,且仅能开具一份发票,不得重复开具或分拆开具10万元和2万元两份发票。 二手车交易价格超过单份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限额的,或者超过当期发票剩余额度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增加开票限额或调增发票额度。 (六)发票开具系统在开票环节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提示提醒或阻断,二手车交易市场按照提示提醒进行操作。 二、蓝字发票冲红、作废 (一)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发生开票错误或二手车销售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有关规定和流程执行。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按照税控系统相关流程执行。 (二)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冲红原纸质蓝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纸质蓝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收回全部联次。无法收回全部联次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可在取得交易参与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纸质蓝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当月如果发生开票错误或二手车销售退回等情形,二手车交易市场可对原蓝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进行作废操作。作废前,需要收回蓝字发票全部联次。 三、资料留存 对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二手车交易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复印件、交易参与方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二手车交易市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存。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二手车交易规范》规定,“交易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3年。” 第四章其他事项
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办理二手车交易事宜时,通过主动的提示提醒,不仅可提升自身的交易风险防范水平,还可以做优做强服务品牌,树立良好口碑。 一、建议提醒非自然人卖方按规定申报纳税 除销售自己名下的二手车,二手车交易市场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场景下,二手车卖方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卖方是非自然人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为避免非自然人卖方遗漏申报纳税或误认为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建议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办理二手车交易事宜时,可以发放告知书等方式主动提醒非自然人卖方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建议提醒买方按规定申请办理转让登记 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有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让登记。为避免二手车买方不办理转让登记而直接将车辆转让给第三方及由此可能引起的交易纠纷,建议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办理二手车交易事宜时,主动提醒买方应按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转让登记。 |